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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

时间:2025-07-25 19:34:09
最高法: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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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分析说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已失效,但相关原则在后续法律中得以延续)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将工程折价,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行权方式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非仅凭承包人的单方意愿即可实现。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和交易的稳定性,需要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议,即工程折价协议。这一协议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体现。未达成协议的后果:如果承包人未与发包人达成工程折价协议,而单方面主张优先受偿权,这并不能被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在此情况下,承包人的主张可能无法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会加速到期。此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可能以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但这一特殊情形的处理并不改变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的基本原则。案例解析:在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12号),承包人虽于2016年7月22日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因此,该日期不能认定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承包人如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及时提起确认之诉。这一观点进一步强调了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采取正确的行权方式,即与发包人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或提起确认之诉。结论补充说明:承包人在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和交易稳定性的重要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如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可能有所调整,但这一调整并不改变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作为行权必要性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5-07-25 1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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