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王勇: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
问题
已解决

王勇: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

时间:2025-08-10 01:00:52
王勇: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
最佳回答
王勇: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对于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适用新标准,即《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一、新标准与旧标准存在差异且不存在冲突《追诉标准(二)》对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与2016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6万元以上)并不一致。然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构成冲突,因为两者解释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同。《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而《解释》是针对修正前的《刑法》职务侵占罪等具体条文所作的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刑罚结构进行了彻底改变,这意味着《解释》所对应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已经进行了彻底的调整,因此相关数额标准自然失效。二、新标准适用于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后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它所解释的法律的时间效力相同。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一般适用旧法旧《解释》;而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后,司法机关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则应依照修订后新法新标准的规定办理。因此,对于《追诉标准(二)》实施以后发生的行为,即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行为,如果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应该适用新标准。这一原则既符合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定,也体现了对法律修改的尊重和适用。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新标准适用之探讨虽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刑法修正案中未进行修改,2016年《解释》依然有效,但该罪在《追诉标准(二)》中也有了新的规定。由于司法解释的制发主体限于“两高”,且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因此《追诉标准(二)》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经过“两高”检委会、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规范,可以视为准司法解释,并考虑从新原则。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实践中可考虑把《追诉标准(二)》视为准司法解释,对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行为予以适用。综上所述,对于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适用新标准即《追诉标准(二)》。这一原则既符合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定,也体现了对法律修改的尊重和适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统一。(注:以上图示为刑法修正案对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刑罚结构调整的示意,仅供参考。)
时间:2025-08-10 01:00:58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