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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11-11 03:13:21
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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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新修订《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运行机制、事项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旨在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一、总体要求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相统一。协作机制: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需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工作落实。二、运行机制工作站点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在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单位设立工作站,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可设联络点。工作站需具备固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经费及规范制度,并公示服务信息。人员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择优遴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军队人员可纳入人员库,参与值班、培训及办案交流。值班方式包括现场、电话、网络值班,灵活安排频次。三、事项与程序优先服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困难时,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提供免费咨询、代理等服务。申请范围:涉及侵害军人名誉、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房屋纠纷、农资土地纠纷等事项。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范围限制。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说明表(部分人员免交)、案件相关材料。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执行作战任务人员及其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说明表。受理与指派: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或事由发生地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决定援助后指派人员承办,有条件的可由军人军属选定承办人。特殊情形处理:执行作战任务人员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伤病残等特殊困难军人军属可享受网上、电话、邮寄、上门等便利服务。四、保障与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经费保障: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探索建立公益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工作。军队单位负责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培训与交流:司法行政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纳入当地规划,军队单位提供必要条件。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考评与奖励: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考评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对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附则适用对象:明确军人、军属、烈士遗属等定义,军队文职人员、职工、离休退休人员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参照军人规定执行。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版本同时废止。
时间:2025-11-11 03: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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