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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5-11-26 08:29:14
和田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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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询到专门针对和田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但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了解相关内容:执法过错定义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不过,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责任认定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原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人的处理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5-11-26 08: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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