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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取得自然人代开的7500万元发票做成本税前扣除,不予认可

时间:2025-12-14 00:38:28
【税案】取得自然人代开的7500万元发票做成本税前扣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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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该案例中采石场因取得自然人代开的7500万元发票做成本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处罚,核心问题在于其通过员工联合他人虚开发票以实现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同时指出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主体认定偏差及涉嫌犯罪线索移送问题。*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征收方式变更背景:2021年6月前,*采石场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日常经营中大量成本未取得发票,成本资料残缺。2021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但当年大部分营业成本仍未按新要求取得发票,且无法补开。虚开发票行为:2021年10月至11月,该采石场指使员工孙某某联合老乡,以个人名义分两次在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7500万元,并将发票计入2021年成本税前扣除。税务处理依据:因成本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按收入核定其2021年应纳税额。当年取得收入8408.58万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20.43万元,应追缴个人所得税102.52万元。处罚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采石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02.52万元。案件关键问题分析虚开发票的违法性:该采石场通过指使他人代开发票并计入成本,实质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目的是虚构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已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且涉及金额巨大(7500万元),性质严重。税务处理主体偏差:案件中税务机关对“*采石场”追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应直接对投资人追缴税款,而非企业本身。这一偏差可能影响执法程序的严谨性,需在后续处理中纠正。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案虚开发票金额达7500万元,远超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启示企业合规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确保成本费用真实、合法,避免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查账征收方式下,成本凭证的完整性是税务合规的关键。税务机关执法规范:税务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准确认定纳税义务人主体,避免因主体偏差影响执法效力。同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不仅面临税务处罚(如补税、罚款),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应充分认识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杜绝此类行为。
时间:2025-12-14 0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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