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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经常性损益公告》的定

时间:2026-04-30 18:47:01
证监会《非经常性损益公告》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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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核心定义与判断原则2023年修订版延续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定义,但新增了三项关键判断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强调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为判断依据,而非仅依据法律形式。例如,企业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获得的收益,若该子公司并非核心经营资产,即使交易频繁,仍可能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行业特性及业务模式原则: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业务模式进行判断。例如,对于以投资为主业的金融企业,其股权投资收益可能属于经常性损益;但对制造业企业而言,同类收益则可能被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重要性原则:需评估项目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程度。若某项交易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可能被单独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的扩展与调整2023年修订版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从原14项扩展至22项,新增内容主要包括:与资产处置相关的项目: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持有待售资产处置损益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项目:明确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纳入非经常性损益,同时要求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项目:如套期保值业务产生的损益、信用减值损失等,需根据其是否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其他特殊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损益、捐赠支出、罚款支出等,进一步细化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覆盖范围。修订目的与影响此次修订旨在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通过明确判断原则和扩展列举项目,减少了企业通过调整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操纵利润的空间,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时间:2026-04-30 18: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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