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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129个淫秽视频拷入U盘中贩卖,获利60元,检察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5-07-21 07:18:25
女子将129个淫秽视频拷入U盘中贩卖,获利60元,检察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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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安某某的处理是决定不起诉。以下是详细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安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商场经营柜台。2022年5月26日,安某某向丁某某出售一部U盘,并将自己内存卡中的129个淫秽视频复制到该U盘中,获利60元。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鉴定,丁某某从安某某处购买的U盘内存储的129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随后,安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被取保候审。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后认为安某某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二、检察院认定及法律依据构成犯罪: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安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安某某复制并贩卖129个淫秽视频,数量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二十个以上),因此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尽管安某某构成犯罪,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检察院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扣押物品处理:本案中扣押的电脑、U盘、内存卡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些情形包括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等。本案中,安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数量达到129个,符合定罪标准。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刺激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达到特定标准的(如视频四十个以上),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本案中,安某某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不适用该规定。四、结论综上所述,检察院根据安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认罪认罚情况,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时间:2025-07-21 0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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