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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梅与满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甘01民终5590号

时间:2025-08-03 02:29:02
付某梅与满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甘01民终5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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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甘01民终5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梅,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军,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某伟,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付某梅因与被上诉人满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梅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3民初8293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满某伟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付某梅2018年12月出具的金额为24000元的借条,该借款事实不存在,双方没有借贷合意,实际为生意倒账,2020年1月9日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条金额为200000元,实际收到金额为15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付某梅于2018年12月向满某伟出具的借条,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付某梅未收到该笔借款,是为了生意倒账出具的,且在满某伟的要挟下出具的,并无借贷之实,满某伟除一张借条外,没有任何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满某伟所主张的借贷事实,且付某梅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对该张借条出具的背景向法庭做了阐明,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主观片面地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损害了付某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满某伟就该笔借款未能提供完整有效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出借的事实,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满某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付某梅的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并非200000元,50000元是应满某伟的要求增加砍头息,出借金额与事实不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故付某梅实际借款本金为2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250000元);第二,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在数项债务均到期且均无担保的前提下,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即付某梅240000元的还款应依法优先偿还2020年12月21日的债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付某梅与满某伟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即上一笔借款未还清又发生新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前两种属于意定抵充的范畴,本案双方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故应适用法定抵充来解决债务清偿的顺序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付某梅于2023年4月30日向满某伟偿还借款240000元,此时付某梅的数笔借款均到期且未清偿完毕,且借条显示2018年12月24000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2020年1月9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故该两笔借款应视为无利息。2020年12月21日付某梅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该笔借款有明确的利息约定,根据一审判决的认定,自2020年12月21日借款之日至付某梅还款之日,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为36285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付某梅240000元的还款应认定为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较重的债务,即偿还2020年12月21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6285元,剩余103715元(240000元-136285元-103715元)用于偿还2020年1月9日的借款150000元,故付某梅尚欠满某伟46285元本金,逾期利息应以未还本金46285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应为3612元。以上共计49897元。满某伟辩称,付某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中付某梅认可借款存在,一审中对借条等证据已经进行质证,第一笔款项系经营过程中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笔借款是付某梅买房子需要借款,先是找了平安贷款,因付某梅贷款审核未通过,由满某伟替其贷款使用,由付某梅还款。第三笔借款100000元,共计300000元借款,现在付某梅的上诉属于赖账。满某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付某梅向满某伟还款本金245925元;2、判令付某梅向满某伟支付借款利息24742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付某梅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借款人付某梅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满某伟现金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2020年1月9日借款人付某梅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满某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十六个月,每月(自借款日起次月始)8日前,还款捌仟元整(¥8000.00元)(分为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直至还清,不得违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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