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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判开设赌场罪

时间:2025-08-09 10:16:23
郭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判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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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被判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与赵某等人合谋,在荆门市城区成立了一家网络销售“重庆时时彩”的赌博代理公司,并为赌博网站“万达娱乐”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以下是详细分析:案情概述:2017年12月,郭某与赵某共同出资,在荆门市城区注册成立了荆门市恒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租用荆门万达A座2012室作为营业场所。两人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注册,并通过QQ联系成为“万达娱乐”网站的下级代理。在此期间,郭某、赵某作为下级代理,在“万达娱乐”网站共吸纳参赌人员584人,赌资流水高达10410300.672元,抽头渔利1250442.5665元。犯罪构成:郭某与赵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本案中,郭某与赵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与赵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因此,依法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辩护要点分析:虽然本案中存在辩护要点,如犯罪证据问题、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并不足以改变郭某与赵某等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在本案中,郭某与赵某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对于辩护要点中提到的犯罪证据问题,虽然一审中存在一些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对郭某与赵某等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对于量刑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郭某与赵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时间:2025-08-09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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