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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时间:2025-11-11 19:06:49
最高法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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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故意杀人案的核心在于: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系累犯且手段残忍,本应判处死刑,但因其亲属协助抓捕并积极赔偿,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角度出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案件背景与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因矛盾分手。李飞认为被害人与自己被单位停止工作有关,遂产生报复心理。2008年9月12日,李飞持铁锤闯入徐某某的工作场所,多次击打徐某某及其表妹王某某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作案后,李飞潜逃并抛弃被害人手机以掩盖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一审与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飞上诉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复核与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飞母亲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飞,并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符合从宽处罚情节,故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重审结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裁判要点与法律依据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本案因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随机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法院在量刑时需考虑矛盾起因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累犯与犯罪手段:李飞系累犯,且犯罪手段残忍(持铁锤多次击打头部致一死一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亲属协助抓捕与赔偿:李飞母亲主动报告其行踪并协助抓捕,李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体现悔罪表现。限制减刑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本案中,李飞手段残忍、累犯且未获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裁判理由总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亲属主动协助抓捕且被告人顺从归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前盗窃罪情节较轻。法院认为可对李飞从宽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因其手段残忍、累犯且未获谅解,依法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并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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