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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60号令

时间:2025-11-27 14:11:2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6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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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公安部令第160号修订后,主要涉及对“收容教育”相关条款的删除,以及明确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一、规章修订背景与核心调整公安部令第16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于2020年8月6日施行,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核心调整为删除原规定中涉及“收容教育”的条款,包括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及“收容教育场所”。此次修订标志着收容教育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强化。二、从重处罚情形的具体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超出一般范围,如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财产损失达到较大数额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通过言语、行为或利益诱导他人违法,或利用他人弱势地位强迫其违法,需对主犯及教唆者、胁迫者从重处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通过威胁、侮辱、伤害等方式阻碍他人依法行使权利,破坏司法公正,需严厉惩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体现对屡教不改者的惩戒,强调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针对有犯罪前科或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其再犯风险较高,需从重处罚以预防再犯。三、修订意义与适用原则此次修订通过删除“收容教育”条款,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量化标准,既保障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实践中,公安机关需严格依据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确保从重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时间:2025-11-27 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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