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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法院案例:两次贩卖毒品,获利1.25万元,判一年三个月

时间:2025-12-03 12:31:53
北京大兴法院案例:两次贩卖毒品,获利1.25万元,判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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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犯罪事实与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于2023年12月20日凌晨及20时许,两次向吸毒人员宋某贩卖毒品,并获利12500元。尽管判决书未明确毒品具体种类及数量,但根据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其他少量毒品”的规定,结合张某两次贩卖行为及获利金额,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少量毒品”范畴。量刑依据与情节考量基准刑范围:根据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贩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贩卖毒品两次,属于多次贩卖,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多次贩卖且数量累计较多、向多人贩卖等),因此基准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从宽情节: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公诉机关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体现了对从宽情节的依法适用。社会危害性:法院综合考量张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其两次贩卖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众健康,需依法惩处。判决结果与法律适用主刑与附加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符合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方式)的规定。违法所得追缴:根据第六十四条,法院责令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2500元并依法没收,体现了对犯罪经济利益的剥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权利告知:判决书明确告知张某可在十日内提出上诉,保障了其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即使贩卖少量毒品,亦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严格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保量刑公正的前提下,对自愿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的援引(如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五条等)精准规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结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机结合。
时间:2025-12-03 12: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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