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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5-12-03 12:32:5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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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如下:制定背景与通过情况: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提出请示。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8日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的定罪量刑: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仅考虑涉案枪支数量。需充分考虑多方面情节:枪支本身特征:包括外观、材质、发射物、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例如,外观仿真度高、材质坚固、发射物硬度大、致伤力原本就较强或容易改制成更强致伤力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交易相关情况: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如在一些非法交易场所、通过不正规渠道购买,且价格明显偏离正常范围的,可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情况:用途、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若行为人出于非法狩猎、伤害他人等恶意动机,有违法犯罪前科、违法所得较多或试图逃避调查的,应从严惩处。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定罪量刑:对于此类行为,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数量多、用途用于非法活动的,危害性较大。同时考虑行为人情况: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时间:2025-12-03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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