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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5-12-08 02:0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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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其他问题四个方面,具体如下: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体现从严惩处精神,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防止人为拔高或降低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发挥各机关职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恶势力定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不认定为恶势力案件的情况: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成员构成: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不同成员组织、策划、指挥的,也可认定为恶势力,相关成员可认定为纠集者。其他成员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范围: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定义: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特殊情况认定: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对恶势力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主犯的惩处: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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