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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时间:2025-12-08 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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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说明如下:发布背景:该通知发布于1956年6月7日,是针对当时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而作出的共同商定。核心内容:刑期起算:明确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的特定历史时期,外籍案犯的刑期起算问题可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一规定为当时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外籍案犯刑期计算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羁押日数折抵: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了因羁押时间过长而导致的刑期实际执行过长的问题。历史意义:该通知的发布,反映了当时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和务实精神。通过暂援旧例的方式,既解决了当时的实际问题,又为后续刑事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时间:2025-12-08 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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