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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时间:2025-12-08 02:02:41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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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明确第六届立法会在2020年9月30日后继续履职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第七届立法会任期仍为四年。 具体内容如下:背景与审议过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导致立法机关出现空缺。为维护香港宪制秩序、法治秩序及政府正常施政,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相关议案。8月8日上午,会议听取了议案说明;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草案,一致认为立法会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立法、财政审批等职权,决定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决定核心内容根据决定,香港第六届立法会自2020年9月30日后继续履行职责,期限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就任。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此安排填补了选举推迟导致的立法机关空缺,确保香港政府施政和社会运行不受影响。法律依据与意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旨在维护“一国两制”原则,保障香港宪制秩序稳定。通过延长第六届立法会任期,既回应了疫情挑战,又避免了立法机关职能中断,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坚定支持。实施影响该决定确保了香港立法机关在选举推迟期间的连续性,为政府应对疫情、制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明确第七届立法会任期不变,维护了香港政治体制的稳定性,为香港长期繁荣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时间:2025-12-08 0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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