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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时间:2025-12-08 02: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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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旨在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改后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损失数额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损失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若该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则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损失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明知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约定披露仍获取、使用或披露:损失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灭失:损失数额根据商业价值确定,商业价值综合研究开发成本和实施收益确定。违法所得认定:因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违法所得。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权利人销售量减少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总数无法确定时,按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确定;若两者均无法确定,则按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用于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支出的补救费用(如减轻损失、恢复安全等)计入损失数额。
时间:2025-12-08 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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