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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一说法是否正

时间:2025-12-10 02:2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一说法是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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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具体分析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实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职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其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设计者的权威性。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方式,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但宪法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一规定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日常立法和监督工作中更具体的宪法实施监督职能。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方式,直接维护宪法权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解释宪法,对宪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权威性指导。两者职权的关系与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并非重复,而是形成了有机衔接的监督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更侧重于宏观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审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则更注重日常性和具体性。这种设计既保证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又提高了监督的效率,使宪法实施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
时间:2025-12-10 02: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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