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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特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这一说法是

时间:2025-12-11 08:37: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特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这一说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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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特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一、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这一条款直接明确了特赦决定权的归属,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在特赦事项上具有法定决策权。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全部或部分的制度,其决定需严格遵循宪法授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严肃性。二、特赦决定的程序与意义特赦的决策流程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需经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例如,我国在庆祝建国30周年、50周年、60周年及抗战胜利70周年时,均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特赦,体现了这一职权的实际行使。特赦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承载政治象征功能,如彰显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或纪念重大历史事件,其决策需兼顾法律严谨性与政治考量。三、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区分需注意的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明确分工。例如,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专属全国人大,而特赦决定权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种分工既保障了权力集中与效率的平衡,也体现了我国宪法设计的科学性——全国人大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而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确保国家权力持续有效运行。综上,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明确规定,奠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赦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法治原则,也适应国家治理需求。
时间:2025-12-11 08: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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