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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释字第554号:通奸罪与宪法尚无抵触

时间:2025-12-12 07:10:28
宪法法庭释字第554号:通奸罪与宪法尚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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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释字第554号判定通奸罪与宪法尚无抵触,主要基于以下核心论点:婚姻与家庭的宪法保障基础婚姻与家庭作为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石,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的存续与圆满,有权制定规范约束夫妻互负忠诚义务,此为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性行为自由的宪法边界性行为自由虽与个人人格不可分离,但依宪法第二十二条,其行使需以不妨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性行为自由必然受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人的性行为需受到合理限制。通奸罪的立法必要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虽限制了性行为自由,但此限制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的必要手段。立法者通过刑罚预防通奸行为,强化社会对婚姻忠诚的规范意识,符合社会一般伦理观念,且未超出立法形成自由的合理范围。比例原则的符合性刑罚轻缓性:通奸罪属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轻罪,刑罚幅度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过度侵害个人自由。告诉乃论制度: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通奸罪为告诉乃论,允许受害配偶兼顾夫妻情谊与隐私,避免因告诉导致家庭破裂。追诉限制:同条第二项规定,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进一步限制追诉范围,确保处罚仅针对必要情形。上述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在维护婚姻制度与保障性行为自由之间的价值平衡,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的比例原则。对司法质疑的回应针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提出的“通奸罪违反宪法适当性、必要性原则”的质疑,释字第554号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通奸罪通过一般预防作用,强化社会对婚姻忠诚的规范意识,有助于维护婚姻伦理价值。社会可期待性:立法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评价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人民遵守此规范并非不可期待。限制范围的合理性:通过告诉乃论和追诉限制,通奸罪的处罚已被限定在必要范围内,未过度干预个人自由。结论:宪法法庭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通奸罪的规定,虽对性行为自由构成限制,但此限制以维护婚姻制度为核心目的,并通过轻缓刑罚、告诉乃论等制度设计确保手段与目的间的合理性,未违反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与宪法尚无抵触。
时间:2025-12-12 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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