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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西林子”因县名被驳回?高沃代理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5-12-12 07:10:55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西林子”因县名被驳回?高沃代理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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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知识产权代理的“西林子”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商评委最终裁定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案件背景:饶河县伍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29类的29677675号“西林子”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随后委托北京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指定商品项目:食用玉米油、食用骨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橄榄油、芝麻酱、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芝麻油。商标分析:整体结构:“西林子”由汉字“西-林-子”组成,三个字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构成了一个标准的形容词+名词+名词的偏正结构短语。整体表达的是申请人所生产的食用油原料天然、无污染,具有浓郁的东北特色,体现了申请人通过企业努力给相关公众提供健康食用油的美好愿景。“西林”含义:“西林”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与其他要素“子”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西林”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西林”二字与地名产生联系。商品关联性:如果“西林”为地名,那么“西林子”应该明显指示“旅游景区”及“水果”商品,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食用油”等商品与“旅游景区”、“水果”无任何共通点,这与将“西林”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西林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类商品联系起来,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相关公众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注册的申请人生产的“食用油”产品上看到“西林子”三个字,不会将其产品和“西林县”联系起来。案例佐证:申请人列举了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含有“西林”二字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这些商标中的“西林”二字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并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均已经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中流通多年。这充分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亦完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维权结果:由于高沃知识产权公司律师分析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9677675号“西林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图片来自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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