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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人,能排除房屋的强制执行吗?(历史性变革)

时间:2025-12-13 09:42:16
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人,能排除房屋的强制执行吗?(历史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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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人能否排除房屋的强制执行,需结合居住权设立方式及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性质综合判断,部分情形下可排除执行。具体规则如下:一、程序路径:根据异议内容选择救济方式居住权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需明确请求内容以确定异议类型及救济程序:“带居拍卖”异议:若认为法院承认居住权的执行行为错误(如拍卖公告未注明居住权),因未侵犯实体权利,属执行行为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并通过复议程序救济。“去居拍卖”异议:若认为法院否认居住权的执行行为错误(如直接拍卖无居住权限制的房屋),因涉及实体权利争议,属案外人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由诉讼最终确定居住权能否排除执行。二、实体规则:根据居住权设立方式判断排除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居住权可通过合同、遗嘱或判决设立,结合实务分类及裁判规则如下:登记居住权若居住权在法院查封前设立并已办理登记,依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可排除执行。例如,甲与乙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后甲因债务被查封房屋,乙的登记居住权可对抗执行。遗嘱居住权被继承人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居住权未生效,不能排除执行。例如,甲立遗嘱为乙设立居住权但未死亡,此时甲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乙无权阻止。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开始,居住权生效,可排除执行。例如,甲死亡后遗嘱生效,乙的居住权可对抗甲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判决居住权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可排除执行。例如,甲与乙因居住权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判决乙享有居住权,该判决生效后,甲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时,乙可凭判决排除执行。承继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人转让居住权的,受让人不能排除执行;居住权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求继承居住权的,亦不能排除执行。例如,甲设立居住权后转让给丙,或甲死亡后由子女继承,丙或子女均无权阻止房屋执行。消灭的居住权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后,原居住权人或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不能排除执行。例如,甲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房屋被执行时甲无权阻止。三、特殊情形:居住权与执行冲突的平衡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但居住权与抵押权无直接优先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恶意设立居住权:若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设立居住权,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合同无效,居住权自始不成立,不能排除执行。总结居住权人能否排除执行需分步判断:程序上:明确异议类型(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选择对应救济路径;实体上:核查居住权设立方式(登记、遗嘱、判决)及状态(是否承继、是否消灭),适用对应裁判规则。符合条件的居住权可对抗执行,但转让、继承或消灭后的居住权无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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