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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害食品罪判决结果

时间:2025-12-20 23:21:35
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害食品罪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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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决结果因案件不同存在差异,具体如下:一、郭某1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案情显示,郭某1于2024年1月至10月间,接受他人委托生产非法添加那非类原料的壮阳保健品(洪猛片、人参鹿宝肽片),共计3000盒,销售金额10,700元。经检测,产品中含那非类成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此案中,犯罪金额较低,但生产数量较大,法院综合其认罪态度及行为性质作出上述判决。二、郭某某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有毒有害食品依法销毁。案情显示,郭某某于2023年3月至8月间,通过电话推销、快递邮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肾黄金”,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47,899元。其明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仍销售,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认定其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此案中,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销售金额较高,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情节。三、郭美美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供参考)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汪某某共同犯罪)。案情显示,郭美美于2021年1月至案发,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100余盒,收款7万余元,并帮助同案犯订货、付款。其庭审中曾翻供否认主观明知,后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案虽为共同犯罪,但量刑逻辑显示,主观明知程度及犯罪金额是重要考量因素。
时间:2025-12-20 2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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