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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5-12-22 13:20:19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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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16号)核心内容如下:一、严格依法办案的总体要求背景与问题公安机关长期依法查处侮辱、诽谤案件,但少数地方存在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问题,导致执法偏差,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新形势下,群众批评、建议及偏激言论增多,若将其简单定性为侮辱、诽谤并采取刑罚或治安处罚,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利用攻击国家制度。执法原则“三个至上”: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效果: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矛盾。二、侮辱、诽谤案件的管辖范围与基本要件一般原则侮辱、诽谤案件通常为自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条件:仅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方可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群体性事件:因侮辱、诽谤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涉外情形:侮辱、诽谤外交使节、外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国家利益损害:其他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案件处理流程审查与移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需判明是否属管辖范围。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制作笔录、移交法院,并告知当事人自行起诉。强制措施限制:立案前审查阶段不得对人员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治安案件处理: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则依法处罚。三、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层级审批制度刑事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前亦需报批。治安案件: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违规责任对未按规定报告、不服从上级命令,或违规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四、舆论引导与应对政治敏感性办理案件时需保持高度政治敏感,提前预判社会炒作风险,制定应对预案。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时机需精准,内容须准确权威,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或干扰案件处理。五、通知落实与汇报要求贯彻执行各地公安机关需立即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并确保通知内容落实到位。问题反馈执行中遇问题需及时上报公安部。总结:该通知通过明确管辖标准、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舆论引导,旨在纠正少数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偏差,确保侮辱、诽谤案件办理严格依法进行,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安机关公信力。
时间:2025-12-22 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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