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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5-12-24 04:00:0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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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核心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需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行为;以及为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坚持总体从严;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人员,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被诱骗或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罚。二、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犯罪集团认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犯罪活动,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因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依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根据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额可认定为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难以查明的,应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等因素,准确认定其罪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实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犯罪窝点认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以及为招募犯罪团伙而建设或入驻的主要是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等,可认定为“犯罪窝点”。偷越国(边)境行为认定:可根据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结伙”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等进行商议或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代为支付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被害人询问:能够查明被害人身份但无法当面询问的,可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询问,并当场制作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胁从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犯罪活动的,应调查核实其提供的线索或材料,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在境外实施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自首认定:实施跨境犯罪的人员主动或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全面加强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全面调查、审查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来源、性质等证据材料,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审查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并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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