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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办案场所录像规定

时间:2025-12-24 14:26:41
公安部 办案场所录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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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办案场所录像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案件讯问、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情形、实施要求、资料使用与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刑事案件讯问录音录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需不间断进行,确保完整性,禁止中断或选择性记录。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6种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执法办案场所询问: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远程视频询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场所检查:对场所进行检查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或人民警察出示证件后当场检查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场扣押:实施当场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单人执法情形:在规范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时,可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场处罚:适用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录音录像的实施要求录音录像需自询问开始至结束全程不间断记录,确保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禁止对资料进行剪辑、删改或编辑,否则将影响证据效力。四、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与管理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或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公安机关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维护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连续、稳定、安全。人民警察若剪接、删改、损毁或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提到,在询问过程中,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这一条款虽规定了录音录像的合法性,但其前提是在“询问过程”中,且由公安机关进行,暗示非经允许,在公安机关场所内随意拍照录像可能不被允许。
时间:2025-12-24 14: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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