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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5-12-27 22:20:2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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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安全、可靠,依据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介绍:一、企业电子印章定义与适用范围定义:企业电子印章是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通过中山市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制作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等。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山市内电子政务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管理等活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接收并认可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平台建设与管理平台建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市印章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发放、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使用管理和密码应用管理等服务,并依托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本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其他印章平台,各部门及各镇街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市印章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互认互通。部门职责: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印章平台相关工作,协调对接中山市各电子政务应用单位系统,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市公安部门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印模数据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镇街作为配合单位,积极协同做好在行政审批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服务接口: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确保企业电子印章调用的安全可靠和便捷高效。全市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的系统可向市印章平台申请对接,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市印章平台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运营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运营管理市印章平台,提供市印章平台的功能应用、系统对接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三、企业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申请资格:本市新设立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以及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均可在市印章平台申领一套五枚企业电子印章,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申请流程:企业应在市印章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原因。制作要求:制作企业电子印章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企业电子印章的图形由市印章平台生成,其图形化特征应符合市公安部门实物印章备案相关标准,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四、企业电子印章管理与使用管理要求: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签章、验章、管理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政务管理、密码管理相关要求。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签名密钥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备案与有效期:企业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市印章平台将印章信息提交市公安部门备案。企业电子印章的有效期为制发之日起一年,与其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电子印章有效期届满前30个自然日内,可在市印章平台办理续期,未按期办理续期手续的,企业电子印章到期自动失效。换领与注销:企业类型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等情形,以及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损坏、被盗或遗失等,应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企业电子印章。企业注销、撤销合并或迁出中山市等情形,应申请注销企业电子印章。五、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数据存储与备份:市印章平台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安全防护:市印章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采用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市印章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密码方案评估:市印章平台密码方案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性评估。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六、附则法律责任:企业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盗用企业电子印章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企业电子印章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异议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相关单位和自然人对加盖企业电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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