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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驾驶员、乘车人下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的答复(2006年)

时间:2025-12-31 01:28:27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驾驶员、乘车人下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的答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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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2006年关于高速公路车辆碰撞车下人员交通事故责任的答复意见,明确将责任认定分为四种情形,具体如下:情形一:车辆停靠合规区域,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后发生碰撞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停在紧急停车带、应急车道或无应急车道路段的最右侧车道内,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后立即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且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内(无应急车道时在最右侧车道路边1米以内)向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若后续来车在应急车道或无应急车道路段的最右侧车道内碰撞转移人员,认定驾驶人、乘车人属于依法避险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人员转移义务)。情形二:车辆停靠非合规区域,人员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车辆停在左侧或中间车道内,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但驾驶人在行车道内(无应急车道路段在最右侧车道路边1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若后续来车在行车道内碰撞转移人员:后续来车超速或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认定驾驶人、乘车人属于依法避险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续来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但人员突然横穿车行道:认定驾驶人、乘车人属于依法避险行为但存在过错,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人员转移义务)及第三十八条(确保安全通行原则)。情形三:车辆停靠后人员违规滞留或围观发生碰撞车辆停在路内,驾驶人或乘车人下车后在行车道内围观,后续来车在行车道内碰撞围观人员:被撞人员为车上人员:若后续来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认定驾驶人、乘车人有严重过错,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被撞人员为路外进入高速公路的围观人员:认定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六十七条。情形四:因交通管制或堵塞导致排队时发生碰撞因前方事故、管制或堵塞导致车辆排队,后续来车因制动失效、疲劳驾驶或未采取处置措施碰撞排队车辆及车下人员:认定后续来车驾驶人严重违法,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禁止驾驶安全隐患车辆)及第二十二条(禁止疲劳驾驶)。补充说明:基层办案单位遇其他疑难问题,可逐级请示当地交警支队、总队,各地总队需依据上述原则及具体案情指导责任认定。
时间:2025-12-31 0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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