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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赌博机不一定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5-12-31 14:51:50
生产、销售赌博机不一定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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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赌博机不一定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涉案赌博机用于出口贸易且不面向国内销售,通常不构成该罪。具体分析如下: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常规情形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且经营金额达5万元或获利1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核心要件包括“以提供开设赌场为目的”和“对国内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用于出口贸易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司法解释的入罪要件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以破坏国内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若赌博机用于出口,因境外部分地区允许摆放赌博机(如老虎机、捕鱼机),涉案机器无法被用于境内开设赌场,亦不会对国内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入罪条件。文化部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已失效的《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我国仅禁止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赌博机设备,而面向国外的生产、销售行为被明确允许。尽管文件已失效,但其逻辑仍体现政策导向——区分国内与国际市场,对出口行为不予禁止。法院判例的实践支持:过往判例中,法院明确将出口至境外的赌博机销售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之外。例如,某案中上诉人销售至柬埔寨的46台赌博机,因证据显示其未面向国内市场,二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外情形的关键条件目的与流向的双重限制:需同时满足“以出口为目的”和“实际销往境外”两个条件。若生产、销售者以出口为幌子,实则将赌博机流入国内市场,仍可能构成犯罪。无国内市场危害性:出口行为需确保不会间接破坏国内市场秩序,例如通过地下渠道回流或被境内人员利用开设赌场。若存在此类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除出口贸易外,若涉案金额、情节较小(如未达经营金额5万元或获利1万元的标准),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没收设备、罚款等)。
时间:2025-12-31 1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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