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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6-01-04 03:21: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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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主要围绕审议与征求意见中的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修改建议,并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修订草案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扩大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法规定,同时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包括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保护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完善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为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建议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避让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关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建议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关于与动物防疫法的衔接:鉴于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对野生动物疫源监测、疫病防控等作了具体规定,建议将有关内容整合为一条,规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四是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五是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关于野生动物养殖管理:为明确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修改包括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应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关于处罚措施:针对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与被处罚行为不很匹配的处罚措施,建议采纳相关意见,删除有关责令停业、关闭相关场所、没收收入、终身禁业等处罚措施。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时间:2026-01-04 03: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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