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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6-01-13 03:09: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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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以建立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高水平改革开放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具体内容如下:授权背景与目的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此举旨在通过立法创新突破传统体制机制障碍,为浦东新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治支持。授权内容与范围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并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法规制定需聚焦浦东改革创新实际需求,同时确保不违背宪法核心原则及上位法基本框架,体现“变通不越权、创新不违法”的立法原则。备案要求与程序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备案时需重点说明法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包括变通的具体条款、目的及依据,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性与地方创新活力的平衡。生效时间与实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浦东新区立法权正式生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据此启动相关法规制定工作,重点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等领域,形成与浦东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法治规范体系。立法意义与影响此次授权突破了传统经济特区立法模式,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范围的立法自主权,为全国其他区域立法创新提供示范。通过“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立法形式,可更灵活地调整地方性事务管理规则,加速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制度环境,助力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时间:2026-01-13 03: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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