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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农民捡母猪拉回饲养被判缓刑

时间:2026-01-14 14:14:39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农民捡母猪拉回饲养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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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农民因“捡”母猪拉回饲养被判盗窃罪缓刑,该判决存在一定争议,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下:检方观点及依据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其依据在于,王某等3人明知猪不是他们的,仍将猪抓到自己车上拉走,这种行为体现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且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新的非法支配关系,检方认为该案符合这一特征。审方观点及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称,孙某养殖场的母种猪从养殖场跑出路过加油站,王某等3人明知不是他们的猪,仍将猪抓走,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明显,不能认定为“捡”。虽然王某辩称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话让失主找他,但加油站工作人员不认识他,也未留下联系方式,是失主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才找到王某等人。对于失主不要猪只要钱,法官称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失主担心种猪在普通人家圈养携带病毒,没敢往回要,提出合理赔偿要求。被告方观点及依据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秘密窃取行为:王先生表示在加油站发现猪后,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也不知道猪从哪里来。在加油站工作人员帮助下将猪抓住拉走饲养,还专门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如果有人来找就到他家找。王先生此举明显为“拾得遗失物”并保管,失主要求归还时也积极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这头猪是遗失物,无法让失主得知对其支配关系已遭受侵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时还有第三方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场,王先生表明了态度,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事出有因,因赔偿协商不一致导致报警:失主找到王先生后以疫情期间害怕病毒传播为由宣称猪不要了,但要求赔偿1.2万元,而生猪市场价仅为6000元,失主以双倍价格要求补偿有强买强卖之嫌。按照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并代为保管的规定,拾得人如无非法占有目的,还可向遗失人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王先生甚至可向失主主张喂养猪的饲料费。失主条件不合理,双方未就还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王先生等3人被刑事拘留。缺乏法律常识,盲目签订认罪认罚书:在不认为自己构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后期撤回,原先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虽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但仍可能作为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认罪认罚书应尽量在与律师交流、分析、解读、沟通后再确定是否签署。案件结果及救济途径2021年6月17日,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1等3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司法机关办案期间,王某等3人均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也没有上诉。现在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一审判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诉,提请再审,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检方和法院认为构成,而被告方从多个角度认为不构成,该案也反映出在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案件时,需要更加精准地把握法律界限和事实认定。
时间:2026-01-14 14: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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