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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迎严打,信披须合规

时间:2026-01-14 19:42:53
股市迎严打,信披须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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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严打背景下,信息披露合规成为监管重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需高度重视,避免刑事风险并积极应对。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成为未来打击重点监管行动升级:2月4日,证监会多弹连发,要求严厉打击操纵市场、恶意做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本次打击的重中之重。历史数据佐证:近三年来,证监会办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共计387件,较同期增长近20%;作出行政处罚523件,涉及1932名相关责任人,对168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6件。监管逻辑:资本市场是信息场,信息公平、透明、真实是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推动市场化发展的基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大势所趋,且将持续一段时间。二、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必要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卖方与买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证券信息披露造假现象严重,市场无法获取真实信息,价格难以体现产品价值,投资者决策受阻。注册制全面实施:2023年2月,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施注册制。注册制下,证监会仅从投资者角度对信息披露把关,不实质否认发行权,信息披露的价值大幅度显化。监管目的: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重要程度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而愈发凸显,抓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利用真实信息进行决策。推动市场化建设:透明的信息有助于我国逐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建设,使得真正有价值的企业能够构建正常的市场预期,进而在市场中长期生存,为社会创造价值。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面临的刑事风险罪名概述:监管打击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布于全阶段、全流程、全主体,刑法也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行为规定了对应的罪名。具体罪名及风险: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罪主体:包括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便没有头衔,只要实际承担或履行了董监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也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行为模式:在发行文件或财务会计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虚假陈述行为通常表现为财务造假,包括以虚假销售或无其他经济实质的交易虚构收入,以及围绕上市营收标准的各项指标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责任,增设了一档法定刑,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能够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主体:中介机构人员。行为模式:在发行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中介机构人员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未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刑事责任:根据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差异,可能分别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是否违反履行了法定义务、文件是否重大失实、违反义务规定与证明文件失实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四、上市公司应对策略关注信息披露合规性:面对证券市场严打的浪潮,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务必要关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主动挤兑水份,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介机构审慎执业:中介机构要秉承勤勉、忠实、尽责、专业的执业原则,审慎出具证明文件,完善程序措施。杜绝侥幸心理:尤其临近年报披露期,各市场主体更应杜绝侥幸心理,以案为戒,守住底线。
时间:2026-01-14 1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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