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贩卖毒品中贩毒中介不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白云律师谈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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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中贩毒中介不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白云律师谈如何定罪?

时间:2026-01-15 23:36:08
贩卖毒品中贩毒中介不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白云律师谈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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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中介刘强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属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具体分析如下:居间介绍与居中倒卖的区别:根据2015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刘强在本案中不仅介绍联络,还通过收取下家“中介费”和上家“回扣”谋取利益,符合居中倒卖的特征。刘强的行为符合居中倒卖毒品行为:刘强在毒品交易中并非单纯介绍,而是主动联系毒贩“大黑”取货,并约定交易地点,最终完成毒品交付。其通过收取“中介费”和“回扣”的方式直接获利,表明其参与了毒品交易的核心环节,属于交易主体之一。牟利目的的认定:刘强辩称自己与房屋中介类似,未直接接触毒品,仅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法院明确指出,行为人为他人代购毒品时,若在必要开销外收取费用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应视为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刘强收取“中介费”和“回扣”的行为,正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刘强属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贩毒中介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时间:2026-01-15 2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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