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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草案)》

时间:2026-01-16 05:11:04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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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草案)》旨在通过细化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法律保障,但审议中部分条款因规定不够细致引发完善建议,涉及时间节点、核定周期、监管机制及处罚标准等方面。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聚焦污水处理监管、总量指标核定与交易等关键环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出具体措施。其核心制度包括:总量指标分配: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无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指标需通过市场交易获取。核定周期:总量指标按国家规划每五年核定一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需取得排放许可,并遵守总量控制要求。交易机制:允许总量指标交易,以优化资源配置。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时间节点不明确:草案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无偿取得指标,但未明确“现有”的具体时间界限(如以条例实施日为基准)。这可能导致部分企业通过改建、扩建项目规避交易,形成监管漏洞。建议:明确时间节点,例如规定“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确保政策公平性与可操作性。核定周期过长:五年核定一次的周期被认为难以适应环境变化和监管需求。若排污单位在周期内超标排放或擅自扩大产能,监管部门难以及时调整指标,可能导致环境风险累积。建议:缩短核定周期(如改为三年或两年),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允许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提前重新核定。缺乏收回机制:草案未规定排污单位不当使用总量指标(如闲置、转让给未达标企业)的约束措施,可能导致指标被滥用,削弱总量控制效果。建议:增设收回机制,例如对连续超标排放或未按规定使用指标的单位,监管部门可收回其部分或全部指标,并禁止其参与交易。处罚措施模糊:草案对超标排放的处罚仅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超标数量与倍数的具体标准,可能导致执法随意性。建议:细化处罚条款,例如根据超标倍数划分处罚等级(如超标1倍以下、1-3倍、3倍以上分别设定罚款上限),并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条例草案的背景与意义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仅作原则性规定,地方立法需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哈尔滨市条例(草案)》通过明确指标分配、交易与监管规则,填补了地方性法规空白,为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制度设计旨在: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减少排放,推动产业升级。强化监管效能:通过核定周期与许可制度,确保总量控制目标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约束排污单位行为,降低重点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等)对生态的损害。后续完善方向增强条款可操作性:明确时间节点、核定流程、交易规则等细节,减少执行中的争议。平衡企业负担与监管目标:在无偿分配与市场交易之间找到合理平衡,避免过度增加企业成本,同时确保环境效益。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参考已出台总量控制条例的城市(如江苏、浙江),优化处罚梯度与动态调整机制。《条例(草案)》的审议与完善过程,体现了地方立法在环境治理中的探索与创新,其最终落地将为哈尔滨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关键制度支撑。
时间:2026-01-16 0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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