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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军产房,再婚后购买产权是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6-01-18 10:09:41
单位分配军产房,再婚后购买产权是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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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购买军产房产权是否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以购房款来源、房屋分配性质等为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仅判决张某享有10%份额。具体分析如下:一审法院观点:诉争房屋虽系王某4婚前由军队分配居住,但产权取得及购房行为发生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房屋归属作书面约定,且法律未规定按个人出资比例认定房屋性质,故依据《婚姻法》认定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关键事实:房屋购买时间:2001年签订购房合同,2012年取得产权,均在王某4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款支付:2000年支付预付款45500元(含张某垫资18200元),剩余房款通过王某4住房补贴及补助抵扣。法律适用:婚姻存续期间无特殊约定时,购房行为及产权登记时间决定房屋性质。二审法院观点:房屋虽在婚后购买,但分配与王某4的职务、军龄、职级待遇密切相关,且主要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已取得的住房补贴(计算至1988年退休时),故房屋应属王某4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结合房屋来源、出资、登记等因素,二审法院调整份额分配,认定张某仅享有10%份额,剩余90%为王某4遗产由其女儿继承。关键事实:房屋分配性质:军产房分配与王某4个人工作贡献直接相关,具有人身专属性。购房款来源:住房补贴及补助系王某4婚前财产,仅预付款部分含张某出资。遗嘱效力:王某4生前自书遗嘱明确房屋归其子女所有,虽部分遗嘱被认定无效,但反映了其处分意愿。法律规则适用:军产房特殊性:军产房分配基于军人身份及职务贡献,产权归属需结合分配政策及购房款来源综合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转化或个人专属贡献部分可能排除在外。遗产分割原则:遗产分割需兼顾继承人实际贡献、遗嘱意愿及公平原则,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调整份额平衡了各方利益。本案结论:再婚后购买军产房的产权归属需以购房款来源为核心判断标准。若主要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如住房补贴),且房屋分配与其个人贡献密切相关,则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具体份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细致分析房屋来源、出资构成及遗嘱内容,最终认定张某仅享有10%份额,体现了对军产房特殊性质及公平原则的尊重。
时间:2026-01-18 1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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