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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参与分配的答复

时间:2026-01-19 20:54:2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参与分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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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虽未以院长名义直接答复参与分配问题,但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明确了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一、参与分配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至第99条中,对参与分配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条款成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规范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的财产分配原则。例如,第88条规定了“按比例分配”的例外情形,即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而第96条则明确了企业法人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则。二、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其他组织的分配规则差异企业法人不适用普通参与分配规则: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无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按照优先权顺序(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和查封顺序清偿债务,而非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普通参与分配规则(即按债权比例分配)。自然人、其他组织的分配规则: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按债权比例分配财产。三、分配方案的制作与异议处理无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若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均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异议之诉程序解决,但企业法人不得适用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
时间:2026-01-19 2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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