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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时间:2026-01-25 08:00:04
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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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如果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造成他人重伤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错误原因分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身并不包含使用强迫手段的情形。当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时,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若强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此时不能简单认定为同时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从一重罪论处。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强迫手段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完整性,其危害程度已经超出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范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要针对的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而强迫手段的使用使得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正确法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认定方式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准确体现行为的危害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将使用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造成重伤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并从一重罪论处。
时间:2026-01-25 0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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