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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案例:女子婚后欲喝药自杀,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如何裁判

时间:2026-01-30 11:01:26
安徽案例:女子婚后欲喝药自杀,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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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马某一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赵某彩礼款86200元,马某的嫁妆归其所有并取回,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分析如下:彩礼范围认定根据案件事实,赵某向马某一家交付的财物中,见面礼10000元、彩礼现金66000元、肉钱1000元、金戒指一枚、现金200000元及金器三件均属于彩礼范畴,总金额为277000元。法院明确排除了非彩礼性质的财物,仅将符合习俗的财物纳入返还范围。返还比例的法律依据与考量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本案中,双方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马某服毒事件发生在同居期间,其精神状况不佳,法院据此酌定返还比例为60%。返还金额的计算与扣除总彩礼款277000元的60%为166200元,扣除马某已返还的80000元,剩余应返还金额为86200元。法院未支持赵某主张的80%返还比例,主要基于马某在同居期间遭受精神刺激并服毒的特殊情况,体现了对弱势方的保护。嫁妆归属的裁判依据马某的嫁妆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法院判决嫁妆归马某所有,并要求赵某配合取回,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理由赵某自愿放弃对四金的主张,且法院已按比例确定彩礼返还金额,其他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支持,故予以驳回。责任主体的认定马某一家以家庭名义接收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认定其均有返还义务,体现了对彩礼支付习俗中家庭共同参与行为的法律评价。本案裁判平衡了法律条文与人情伦理,既维护了彩礼返还的公平性,又考虑了女方精神损害及同居期间的特殊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裁判逻辑。
时间:2026-01-30 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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