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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林业三定政策

时间:2026-02-03 05:37:54
中共中央国务院林业三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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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三定政策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发展方针。稳定山权林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只要权属清楚,均应保持稳定不变。这一规定明确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关系,为林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会颁发林权证书,对权属进行确认,这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减少了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划定自留山: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划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供其植树种草,长期使用。这一政策赋予了农民对自留山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自留山的划定,不仅增加了森林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还为农民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收入来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全民所有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一规定明确了林业生产的责任主体,提高了林业生产的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将林业生产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时间:2026-02-03 05: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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