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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时间:2026-02-03 11:05: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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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一、补助金额标准因公牺牲或特殊情形: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或对敌斗争中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为76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为660元。非因公死亡情形:非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若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为56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为480元。孤身一人遗属的额外补助:若遗属系孤身一人(即无其他赡养人或抚养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60元。例如,因公牺牲的孤身遗属每月补助为760+60=820元。二、补助限制条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若已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如退休金、社保养老金等),则不再重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重复保障,确保资源合理分配。三、政策背景与调整依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是为保障因工作人员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遗属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措施。补助标准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遗属实际生活需要:如家庭收入、赡养人口数量等;当地经济发展与物价水平:确保补助金额能覆盖基本生活成本;死亡工作人员生前工资收入:部分地区会参考其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标准。该标准由自治区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可能随政策调整或经济形势变化而更新。例如,若当地物价上涨或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补助标准可能相应提高。四、注意事项遗属需主动向原工作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补助,并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政策细节可能因地区或时间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时间:2026-02-03 1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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