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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恶意保全害死企业,如何追究责任?

时间:2026-02-05 00:59:46
最高院公报案例:恶意保全害死企业,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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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保全导致企业受损的,可通过侵权诉讼追究责任,需证明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资金冻结利息及项目迟延销售损失等合理部分。具体分析如下:一、错误保全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申请保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时需综合以下因素:诉讼合理性:保全申请需基于真实、合法的诉讼请求。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或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则诉讼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例如,中金实业公司以股权回购权为由起诉,但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青岛渝能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其诉讼缺乏合理性。保全适当性:保全对象、方式及金额需与诉讼请求匹配,且为最小损害手段。若可通过冻结账户实现目的,却选择查封土地使用权导致项目停滞,则保全行为不适当。例如,中金实业公司未选择冻结青岛渝能公司销售账户,而是查封土地使用权,阻止项目销售,且在对方提供1.2亿元担保解封后,仍通过提高诉讼标的额延长查封,行为明显不适当。主观过错:需证明申请保全人明知或应知保全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若诉讼请求被驳回且保全行为缺乏合理性,可推定主观过错。例如,中金实业公司最终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且其诉讼及保全行为缺乏合理性与适当性,主观过错明显。二、错误保全的损失认定规则损失需与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为合理范围内的实际损失。常见损失类型及认定标准如下:资金冻结利息损失: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资金为借贷的,利息损失为实际损失,但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若无法证明借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年利率6%计算。例如,青岛渝能公司为解封土地使用权向股东借款1.2亿元,被冻结半年产生利息损失351万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予以支持。项目迟延销售损失:若保全行为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销售,损失为保全期间项目价值差额及资金利息损失。法院可能根据销售额比例、同期贷款利率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例如,青岛渝能公司因保全迟延销售一年,法院以全部销售额的10%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酌定赔偿63184624.35元。三、实务建议企业应对恶意保全:及时提供担保解封关键资产,减少损失扩大。收集保全行为不适当性的证据(如保全对象非必要、金额过高)。保留资金借贷合同、项目销售计划等损失证明材料。申请保全方风险防范:严格审查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滥用保全权利。优先选择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如冻结账户而非查封土地)。及时根据诉讼进展调整保全金额,避免过度保全。
时间:2026-02-05 0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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