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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信访人但因证据不足被撤销的案例五十六

时间:2026-02-05 12:27:20
行政拘留信访人但因证据不足被撤销的案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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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十六:韩先生因进京走访被行政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处罚被撤销案基本案情原告韩先生(49岁,汉族)与张三、李四因举报他人职务侵占问题,对湖南省A县公安局、B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及维持决定不满,多次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2023年9月29日,三人从A县D镇转车至某地火车站,购买前往北京的车票准备进京走访。当日下午,三人在火车站进站候车时被A县D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回乡。次日(9月30日),A县公安局经调查后,以韩先生“严重扰乱国家信访工作秩序”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条款)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韩先生拒绝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焦点本案争议核心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院重点审查:行为定性:A县公安局认定韩先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该条款需以存在“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具体行为为前提。关键事实:韩先生在火车站被劝返时,未实施任何上述行为,且A县公安局未提供其此前信访过程中存在损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证据。证据链缺失:被告未能证明韩先生的进京走访行为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存在直接关联,仅以“多次信访”推定其扰乱秩序,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理由包括:韩先生在火车站被劝返时未实施违法行为;被告未提交韩先生此前信访中存在寻衅滋事的具体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拘留七日的处罚。律师建议与启示对行政机关的警示:认定信访人扰乱秩序时,需审查其诉求合理性,避免以“维稳”名义扩大处罚范围;对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无明确证据不得处罚;行政处罚需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避免以“多次信访”替代具体违法事实。对信访人的提醒:信访是法定权利,但需依法依规进行,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面对行政处罚,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重点审查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执法部门的建议:加强执法规范化培训,确保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诉讼中需主动提交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案例意义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信访人采取处罚措施的严格证据标准,强调“信访行为”本身不等于“违法行为”,需以具体违法事实为处罚前提。同时,法院通过撤销处罚决定,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保障了公民的信访权利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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