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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广州警方通报网友自称在街头被扎针

时间:2026-02-05 15:56:50
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广州警方通报网友自称在街头被扎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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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的网友自称街头被扎针事件中,一名网友因虚构信息被刑拘,案件涉及治安管理、故意伤害及寻衅滋事等法律问题的定性分析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刘某报案情况10月5日,刘某(女,25岁)称在天河区某商场被男子用针头扎伤右手背,担心感染艾滋病并服用阻断药物。警方调查发现,涉事男子周某与刘某手部有轻微触碰,但未持有针筒等物品,且HIV检测结果为阴性。刘某认可调查结果。庄某虚构事实情况10月7日,庄某(男,33岁)因不洁性行为害怕感染艾滋病,虚构“在同一区域被针扎”经历,意图向刘某讨教获取阻断药物途径。庄某发布虚假信息后引发群众恐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二、法律问题分点解析1. 若“扎针”行为属实,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治安管理处罚若扎针未造成轻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情节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罪若扎针导致轻伤及以上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极端情形)理论可能性:若针头携带艾滋病毒且导致感染,需满足以下条件:扎针者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毒;故意通过扎针行为传播病毒;实际导致被害人感染且构成重伤(需司法鉴定)。法律定性: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因艾滋病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若符合上述条件,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故意杀人罪(若导致死亡)论处。现实概率:极低。HIV病毒脱离体液后存活能力极弱,社会生活中无仅因扎针感染艾滋病的案例,仅吸毒人员共用针具存在交叉感染风险。2. 庄某虚构“被扎针”信息,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要求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事实并损害名誉,而庄某虚构信息未直接指向具体个人,未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定性:庄某虚构“被扎针”经历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目的虽为获取阻断药物,但客观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争议寻衅滋事罪因涵盖范围较广,常被批评为“口袋罪”,但在法律滞后性下,其存在为难以明确归类的扰乱秩序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司法中需严格把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质要件。三、案件启示公众应理性看待网络信息避免轻信、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防止成为谣言扩散的推手。网络发言需承担法律责任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可能触犯刑法,需谨慎对待网络言论。警方高效处置的示范意义天河警方通过调取监控、检测病毒、讯问涉事人员等方式,快速还原事实真相,既缓解了公众焦虑,也依法惩处了违法行为,体现了执法严谨性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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