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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案例——对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认定

时间:2026-02-08 03:57: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案例——对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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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周某某强奸案中明确,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后果与被害人重伤、死亡程度相当;二是后果与强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其他严重后果”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可延伸至亲属根据裁判要旨,强奸犯罪的严重后果不仅包括被害人身体损伤(如重伤、死亡),还可涵盖被害人亲属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极端后果。例如本案中,被害人万某因被奸淫怀孕、感染性病,其父母因无法承受现实自杀身亡,法院认定该后果与周某某的强奸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其他严重后果”。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被害人中心”的局限,强调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价。后果严重性需与重伤、死亡相当法院明确,并非所有亲属的负面后果均可纳入认定范围,需达到与被害人重伤、死亡同等的严重程度。例如,若亲属仅出现短暂精神抑郁或一般性社会功能受损,通常不构成“严重后果”;但本案中父母自杀导致家庭崩溃,属于极端严重后果,符合认定标准。因果关系需经严格审查法院强调,后果与强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独立因素干扰。本案中,周某某在事发后未悔罪,反而狡辩推责,直接导致被害人一家绝望自杀,其抵赖行为被认定为自杀的“重要原因”,从而确立了强奸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关联性。若亲属自杀系因其他独立事件(如经济纠纷),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后果的延伸。特殊后果的量化与排除规则被害人怀孕的定性:法院指出,未成年人怀孕虽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但属于强奸行为的“自然可能后果”,一般不单独作为加重情节评价,避免重复处罚。但量刑时仍需综合考虑其身心影响。性病感染的考量:本案中被害人感染尖锐湿疣,法院未明确将其列为“严重后果”,但结合怀孕、父母自杀等情节,整体认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体现对多重危害的叠加评价。身份与情节的叠加惩处周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利用师生关系长期奸淫幼女,时间跨度达两年七个月,犯罪地点涉及学校、被害人家中等,且多次趁被害人父母在家时作案。法院认定其同时具备《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六项从重情节(如身份特殊、长期多次、公共场所作案等),进一步夯实“情节恶劣”的认定基础。本案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案确立了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强调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尤其关注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连锁伤害。这一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即需综合后果严重性、因果关系及行为情节,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时间:2026-02-08 03: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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