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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11个自然人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罚款40万

时间:2026-02-08 03:57:38
收受11个自然人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罚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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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在2021年收受11个自然人代开的16份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具体分析如下:一、违法事实核心发票来源与金额:2021年,该公司取得11个自然人代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631,341.87元,并已列入公司账务主营业务成本核算。虚开认定依据:经税务机关检查,上述发票均为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虚开发票,具体表现为自然人未实际提供发票记载的服务,或实际服务金额远低于发票金额。二、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形税务机关逐一核实了11个自然人的发票代开情况,发现均存在虚构业务、金额不实的问题:王某某:代开2份其他建筑服务发票,金额合计350,657.99元。实际未参与*镇电信线路迁改工程,工程负责人为陈某。罗某某:代开2份陆路运输服务发票,金额合计113,250.00元。实际未提供运输服务。代某某:代开1份其他建筑服务发票,金额1,405,460.00元。实际仅提供15万元左右的木工劳务。吴某某:代开1份维修化粪池、疏通下水道发票,金额8,127.02元。实际仅完成900元劳务。王某某(另一人):代开1份其他建筑服务发票,金额1,529,529.63元。实际仅完成十几万砌砖劳务。刘某某:代开1份其他建筑服务发票,金额180,048.88元。实际仅完成63,000.00元路面清洁劳务。张某某:代开2份其他建筑服务发票,金额合计169,433.60元。实际仅完成5万元左右打砂劳务。苏某某:代开2份建筑服务发票,金额合计2,564,656.11元。实际仅担任市政路改扩建工程D线施工管理员,未提供发票记载的服务。三、处罚依据与金额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税稽罚﹝2024﹞5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四、延伸风险与合规建议法律后果:虚开发票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刑事责任(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规建议:加强发票审核:严格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避免接受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记录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确保“四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定期自查:对历史年度发票进行抽查,主动纠正潜在问题,降低税务风险。(注:图片为示例,实际需替换为合规流程图)五、总结本案中,该公司因收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暴露了其在发票管理、业务真实性审核方面的漏洞。企业应以此为戒,强化税务合规意识,避免因虚开发票行为遭受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
时间:2026-02-08 0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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