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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后, 工伤职工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时间:2026-02-15 19:02:07
最高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后, 工伤职工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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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后,工伤职工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补齐差额。具体分析如下: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东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耀坤,谢耀坤聘用的周祖华在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东锐公司为责任单位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仅以工伤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工伤职工的权利保障: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差额。本案中,周祖华在再审中主张其与谢耀坤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医疗费用和各项开支远超协议约定的6万元,且其构成九级伤残,6万元远低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东锐公司与周祖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周祖华在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其与东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其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认识不足。民事损害赔偿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调解达成,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东莞市政府仅以周祖华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周祖华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时间:2026-02-15 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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