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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买卖纠纷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时间:2026-02-21 10:08:34
张敏律师:买卖纠纷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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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中的质量异议问题,核心在于明确质量异议期间及放弃质量异议条款的效力,以下为详细阐述:一、质量异议期间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620条 - 623条,若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期限有明确约定,买受人需按约定期限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问题。若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约定检验期限过短:依据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若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若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例如,某些精密仪器,其内部质量问题的检验需要较长时间和专业设备,若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就不能仅以该短期限来判定买受人是否怠于通知。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不过,若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同样,若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出卖人知情情况:若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比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不受二年期限等限制。签收推定检验情况: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合理期限”和“二年期限”的认定“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例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其合理检验期限可能较短;而对于大型机械设备,合理检验期限可能较长。“二年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例(2019)最高法民终x号: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x号: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在《机床及配件供应专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1年,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后3个月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合格。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3个月内并未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也没有在保修期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而是选择对外出售方式处理设备,现仅以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经历反推产品质量不合格,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5民终x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设备制造检验完成”,合同签订时间系2020年11月17日,恺森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才将设备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并2020年12月23日进行调试,该“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并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设备整机质保12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仅约定质保期、未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检验期等同于质保期,买受人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二、放弃质量异议条款的效力多数观点认为有效:当事人主动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质量异议的权利,多数情况下认定为有效。因为这通常是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是市场经济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基于商业利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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