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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2026-02-22 03:59:10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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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帮助当事人李东、申雪、李敏免除连带还款责任,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联网公司上诉请求。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情况联网公司为采购口罩,通过员工刘庆及中间人陈峰联系货源。因联网公司要求必须与公司法人签署合同,陈峰通过中间人找到新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双方签订总价520万元的采购合同后,联网公司分两笔支付全部货款,但新智公司未按约定供货。图:联网公司向新智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与金额退款承诺与担保协议新智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退还全部货款,并通过陈峰个人账户退款160万元,剩余360万元未退还。同年4月20日,李东、申雪、李敏三人与联网公司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新智公司需在2020年7月20日前返还剩余货款344.7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联网公司因新智公司未完全退款,将新智公司及李东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新智公司返还货款360万元,并主张陈峰、李东、申雪、李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联网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中刘玉伟律师作为李东等三人的代理人,提出核心抗辩: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公平原则。刘玉伟律师代理意见与法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刘玉伟律师指出,联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主动选择新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目的是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对签订主体产生约束力。联网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预见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其事后要求非合同主体的李东等三人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平原则的司法考量律师强调,联网公司在合同签订时认为与公司法人交易更安全,但在回款困难时转而追究个人责任,属于权利义务失衡。法院若支持此类诉求,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事后追加责任人”方式转移风险,破坏交易秩序。抵押担保协议的性质尽管李东等三人签署了抵押协议,但该协议本质为债务加入的从属性担保,而非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新智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担保人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直接替代债务人还款。法院判决与结果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联网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智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承担返还货款责任;李东等三人非合同当事人,联网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恒略律师提示:合同主体审查的重要性合同效力的基础合同主体资格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例如:事业单位、民办学校等特殊主体可能因权限限制导致合同无效;建筑企业项目部签署合同需审查授权文件,否则可能引发表见代理纠纷。风险防范建议签约前:核实对方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确认主体适格性;签约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通过追加担保人转移核心风险;履约中:定期对账并保留交付凭证,防止对方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付货款。本案启示:商事交易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核心规则。市场主体应谨慎选择合同对象,并在纠纷发生时尊重契约精神,避免通过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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