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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干货】李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7章 | 审理与判决(上)

时间:2026-03-02 19:29:08
【法条干货】李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7章 | 审理与判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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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章“审理与判决(上)”的核心要点如下:第七十一条:传唤与通知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开庭三日前需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则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考点:仅当事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通知书。若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需预留必要在途时间。第七十二条:延期审理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可延期开庭:应当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决定;需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其他临时障碍导致庭审无法继续的情形。考点:延期审理的本质是临时障碍消除后,庭审可继续且结果不受影响,无需死记硬背具体情形。第七十三条:合并审理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可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对若干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回避制度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审理后知道的,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决定作出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紧急情况除外。法院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明显不属法定事由的申请可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员不停止工作。第七十五条:审判人员回避限制参与过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审判,但发回重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此限制。第七十六条:保全措施法院可依申请或必要时裁定财产保全、责令行为或禁止行为。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紧急情况需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七十七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可在起诉前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法院需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申请人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解除保全。考点:司法复议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七十八条:保全范围与救济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相关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申请错误需赔偿损失。考点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差异:民事诉讼诉中保全一般五日内裁定,紧急情况四十八小时;行政诉讼未规定一般情况裁定时间。行政诉讼无执行前保全规定。考点2:诉前与诉中保全三处差异:申请时间(诉前/诉中);启动主体(诉中可法院主动,诉前仅当事人申请);担保要求(诉前必须担保,诉中可要求担保)。第七十九条:撤诉与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第三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审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考点:原告视为撤诉,被告缺席审判,第三人不阻止审理。第八十条:拒绝陈述与撤诉限制原告或上诉人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处理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可准许,但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被告改变行政行为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的,应书面告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行为不服的,法院审理新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判决确认。原告起诉不作为,被告诉讼中作出行为的,法院应就不作为判决确认。第八十二条:恶意诉讼处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权益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请求,并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考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但恶意串通的,判决驳回请求(与民事诉讼仅判决驳回请求不同)。第八十三条:罚款与拘留适用罚款、拘留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行为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妨害行为的,可重新处罚。第八十四条:调解适用条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的行政案件,法院可迳行调解。第八十五条: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应写明请求、事实和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签收日为准。第八十六条:调解程序与公开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第三人可经准许或法院通知参加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需公开的除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法院应及时判决;当事人不得要求将和解或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八十七条:中止诉讼情形符合以下情形可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需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行政机关等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案件需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审判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未审结;其他应中止的情形。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时间:2026-03-02 1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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